一、主給付義務

二、從給付義務(獨立附隨義務)

三、附隨義務

傳統見解認為「具有給付關聯附隨義務」與「不具有給付關聯附隨義務」

晚近有實務見解認為,宜從「保護義務】角度觀之,乃係為免除當事人遭受「給付利益以外」之損害,以維護債之關係係當事人之完整利益。此種完整利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單純財產上損害,且不以契約有效為前提(故契約成立前亦得請求)。此係基於法秩序信賴責任,經過磋商、接觸程序而生一定信賴關係得請求,故在具體個案認定之。

 

實務見解:

獨立附隨義務(從給付義務)

  1. 承攬人交付竣工完之圖說、設備材料出廠證明、防火證明、設備規則操說明(100台上171)
  2. 國有財產局協助承包商申請建造執照(100台上2)
  3. 縣府提供土地與高中建築校舍,具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附隨義務(98台上2171判決)
  4. 協助上訴人申請取得該建照執照義務,以履行契約訂立之經濟目的(98台上1801)
  5. 出租人負有輔助出租人辦理取得營利事業登記,以合法營業(98台上222)

非獨立附隨義務

  1. 攝護腺手術前檢查胸腔異樣之告知義務(98台上1835判決)
  2. 購買推土機,出賣人出具保固書(98台上1214)
  3. 承攬人除了完成工作物外,亦負有防止工作物施工現場鄰地受損害之附隨義務(96台上448)
  4. 公共工程承攬契約公開招標,投標人負有不得「圍標」之附隨義務(93台上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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