齁~ 親屬繼承似乎好像背背爭點就可以,這是我過去的錯誤思維啊😥😥
最近決定要把林秀雄親屬、繼承教科書拿起來啃....
但我發現比我想像中的還複雜
尤其是夫妻財產制,要有多複雜就有多複雜
不過我覺得最需要仔細的地方,不僅請求權性質和形成權性質要注意外
更須注意親屬繼承中法律行為在民總上的效力,
例如:其登記有無得否對抗第三人,本質上登記對抗制!
且應注意約定以書面為之,屬於要式行為,違反者無效(73條)
或者 約定財產制度 受贈之財產經贈與人同意
還以非常法定財產制度意義,曾有過法院宣告、或當然
約定法定財產制度有 (1)共同財產制度、(2)分別財產制度
如果為共同財產制度,一定要記得連結到828條,且夫妻共同處分另有規定,須依1033條1項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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