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過失犯係因基於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並非對於客觀上的事實主張防衛意思,是故在過失犯似乎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對此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有不同處理方式。

 

實務見解:

欠缺防衛意思,基本上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學說見解:

1.肯定說(寬):只要行為人處於正當防衛情狀,並實施一藥房未行為,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即可認定有防衛意思

 

2.肯定說(更寬):只要行為認識到有一個危難或緊急狀態即可。

 

3.否定說:只要客體上有阻卻違法事由即為已足,主要理由在於現行法下,刑法並無處罰過失未遂,因此僅具備過失之行為不法,並不足以建構刑罰功能。因此當行為人具備客觀上阻卻違法事由,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不具備「客觀不法」只存在著「主觀不法」縱使不具備主觀阻卻違法意思,由於刑法並無處罰過失未遂犯,因此最終行為人之行為仍然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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