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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過失犯係因基於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並非對於客觀上的事實主張防衛意思,是故在過失犯似乎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對此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有不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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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要件之主觀要件:不能檢討,不可以說「主觀上....」

係因為行為人之過失注意義務,應以純粹客觀第三人注意義務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並非以行為人自己本身的主觀要件去認定對應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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