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關聯性(證據同一性)

證據能力前提在於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有自然關聯性,我國實務見解將舉證責任分配為出證者釋明達到優勢證據程度。

2.最佳證據法則

依照事件真正性質,使出證者得以提出最佳證據,非限於原件為必要,又可稱為解放之法則。

論數位證據之原件、複製品與 

文章:蘇凱平,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724 號等8 則刑事判決評析 p.88-8993

3.蘇凱平批評最高法院以數位證據複製品若有真實及同一性,就可以了,但判決中卻仍需要調查原件之矛盾想法

4.另就數位證據之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10台上1954判決的重點,在「真實性」,不再區分系爭的證據資料是「原件」或「複製品」,凡是當事人提出數位證據為證,而他方爭執其真實性、否定其證據能力時,法院即應命出證者釋明系爭數位證據並未遭到偽變造。此即屬於驗真法則,是一種對「出證者實際上提出的證據資料」與「出證者所宣稱的證據資料」兩者之間是否同一的檢驗,亦即一種「形式的真實性」,該判決特別指出即應命提出該證據之一方,以適當方法釋明該數位證據有無遭偽造、變造之情」

文章:數位位證據之舉證責任與驗真

─ 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54 號刑事判決

*實務轉變型態由「內容」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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