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意義:
M化車全名為「M化偵查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是我國警方目前使用的所有定位追蹤科技中,最為精確的一種
插入SIM卡的手機一開機,就會主動搜尋、聯繫附近的基地台,M化車就是利用這個技術原理:透過車上裝設的IMEI或IMSI截收器,偽裝成一個行動基地台,誘使相對人的手機向其登錄。所以,M化車會在被鎖定之相對人可能出沒的範圍附近(通常先透過基地台三角定位探知相對人的大約位置,例如本案鎖定訊號出現在某地附近),輸入目標手機的IMEI或IMSI等資訊,截收被監控人開啟的手機訊號,進而鎖定其手機所在位置,再藉由聯繫訊號強弱逐步縮小範圍,最高精確度可達1米。遠高於其他定位技術,且有垂直定位之功能(特定被監控手機所在之大樓樓層)。
所涉及基本權:一般人格權
1.執法者目標➡️ 所要掌握的精確位置
2.應為一般人格權,資訊自主權的保護領域,且其干預目的自始在於探知位置資訊而已
3.非為秘密通訊自由:
通信位置(包含基地台定位)係附隨於通訊過程而產生,基本上還是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附屬干預範圍;反之,M化車定位完全不用依賴任何通訊聯繫,只要手機處於待機狀態即可
干預屬性與授權依據之爭議
通保法可否作為 M化車干預行為 授權依據?
【肯定說】
通信紀錄既然也包含通信者之「位置資訊」,以M化車探知嫌犯手機所在位置資訊,就如同調取基地台位置資訊般,干預屬性本質相同,故仍在調取通信紀錄授權規定之範圍。據此,案例所示並未違法。
【否定說】(林鈺雄)
範圍不限於「通訊內容」之監察,亦包含「通信(聯)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調取。以上紀錄或資料之調取程序,根據通保法第11條之1規定,原則上採取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1)通保法所稱通信紀錄,包含通信位置在內,皆是以人與人之間通訊過程所附隨產生之資訊為範圍,仍屬於秘密通訊自由
的附屬干預範圍;然而,M化車非關「通訊」,其探知手機位置之技術,並不以相對人(受干預人)實際發生通訊或至少嘗
試通訊聯繫為必要,涉及的基本權是資訊自主權
(2) 通信紀錄調取,因雙方通訊被動產生之資訊,M化車係以偵測科技方式,主動搜尋、聯繫並「製造」非通訊狀態之手機
位置資訊。
(3)調取通訊紀錄是透過電信業者之協助,取得其儲存及支配之紀錄資訊;反之,M化車係偵查(或其輔助)機關自行以科技手段蒐集、取得之位置資訊,無庸電信業者之協助
(4)M化車在鎖定目標手機前之廣泛偵測階段,會先騙取附近所有手機向其偽裝基地台登錄,潛在干預對象及於非鎖定人,故會造成更大規模的附帶干預;這部分也逾越了調取票的授權範圍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台上4549號判決) 否定說
結論亦認為警方「使用『M化車』之強制偵查作為,欠缺法律授權基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尚難謂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