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論
轉投資(13條)
原則:不得為無限、合夥股東;例外可為有限合夥股東
例外:有限股東:
1.非公開公司,無上限投資總額
2.公開公司
原則:有投資上限總額➡實收資本額40%(被動加入者不計入40%)
例外:無上限 ➡️ 於(1)投資專業(2)章程訂明(3)股東會特別決議
➡違反後效力:有效;負責人須對公司為損害賠償
貸放款(15條)
例外:業務上往來,金額無上限。短期金融融資,淨值40%為上限。
- 公司應不可用章程例外允許或排除之(從保證的概念得知)
- 預支薪水不算貸放款。
➡違反效力:
➡️負責人與借用人負連帶返還責任;如公司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15條2項)
2.林國全區分說,違反第1款無效說;違反第2款者為有效說
保證(16條)
原則:不得為之
例外:章程、法律定之。(不得以全體股東同意通過)
票據背書:不算保證,可為之。
隱名保證:支票上寫保證,僅生背書效力,可為之。
債務承擔、以土地抵押債權者:不可為之。
違反效力:對公司不生效力,保證契約仍有效,但是與負責人成立
經理人選任、解任、報酬(29條1項)、會計師也是(20條3項)
1.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股東1/2同意
2.有限公司:全體股東1/2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董普決
🧡 經理人競業禁止許可,也採取29條方法(32條但書)
法人董事、法人代表人董事(27條1、2項)
1.法人董事:法人自行當選董事,指定一人為董事。
2.法人代表人董事:法人自行推派數個代表人出來選董事,當選者可以為之。
非公開公司 |
前者類推證交26-3條 |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公開公司 |
後者適用26-3 |
3.報酬由法人股東所有;車馬費由代表人代為受領(民法5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