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論

轉投資(13條)

原則:不得為無限、合夥股東;例外可為有限合夥股東

例外:有限股東:

1.非公開公司,無上限投資總額

2.公開公司

原則:有投資上限總額實收資本額40%(被動加入者不計入40%)

例外:無上限 ️ 於(1)投資專業(2)章程訂明(3)股東會特別決議

➡違反後效力:有效;負責人須對公司為損害賠償

貸放款(15條)

原則:不得為之;

例外:業務上往來,金額無上限。短期金融融資,淨值40%為上限。

  1. 公司應不可用章程例外允許或排除之(從保證的概念得知)
  2. 預支薪水不算貸放款。

違反效力:

1.實務見解:貸放款契約,無效

    ➡️負責人與借用人負連帶返還責任;如公司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15條2項)

2.林國全區分說,違反第1款無效說;違反第2款者為有效說

保證(16條)

原則:不得為之

例外:章程、法律定之。(不得以全體股東同意通過)

票據背書:不算保證,為之。

隱名保證:支票上寫保證,僅生背書效力,為之。

債務承擔、以土地抵押債權者:不可為之。

違反效力:對公司不生效力,保證契約仍有效,但是與負責人成立

經理人選任、解任、報酬(29條1項)、會計師也是(20條3項)

1.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股東1/2同意

2.有限公司:全體股東1/2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董普決

🧡 經理人競業禁止許可,也採取29條方法(32條但書)

法人董事、法人代表人董事(27條1、2項)

1.法人董事:法人自行當選董事,指定一人為董事。

2.法人代表人董事:法人自行推派數個代表人出來選董事,當選者可以為之。

非公開公司

前者類推證交26-3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公開公司

後者適用26-3

3.報酬由法人股東所有;車馬費由代表人代為受領(民法5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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