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集 (36條7項)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召開,故公開發行公司應無任何理由拒絕
Cf: 公司法170條2項但書,遇到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公172條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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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26-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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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私募43-6條 |
小於1000股之股東➡公告 股常會30日;臨時會15日
董監事 資格(26-3條)
私募有價證券 |
私募有價證券➡經股特決(43-6條1項) |
設立獨立董事:14-3條6款 未設立獨立董事會:跳下階段(43-6條1項) 利害關係人: 設審計委員會:經審計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全體董事2/3同意取代審計委員會未設審計委員會:免其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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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股東會1/2出席x2/3出席之股東同意(43-6條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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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債 |
董事會特別決議(43-6條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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