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評決(30條) |
現有 2/3 以上參與評議 × 現有過 1/2 同意 |
裁定評決(31條1項) |
現有過 1/2 參與評議 × 參與大法官過 1/2 同意 |
受理後之裁定(31條2項) |
審查庭所為裁定過 1/2 同意 |
受理評決(32條) |
現有 2/3 以上參與評議 × 參與大法官過 1/2 同意 |
暫時處分(43條3項) |
現有 2/3 以上參與評議 × 現有過 1/2 同意 |
立委聲請釋憲 憲訴§49 |
立委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人民聲請釋憲受理 (61條2、3項、32條[1]) |
審查庭先判斷是否達到一致不受理裁定 1.未能一致者 ➡️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即 32條 2.一致不受理者 ➡️在內部中給(非審查庭的)其他大法官看看案件, 15日內若有3位大法官認為可以受理者,應由憲法法庭評決議決與否,即32條 15日內若未達3位大法官認為受理者,應由審查庭將裁定告知聲請人 |
彈劾評決 (75條1項+30條[2]) |
參與人數依照30條規定(立法理由明定) 未達前項者,應為彈劾不成立判決(75條2項) |
政黨宣告解散評決 (80條1項+30條[3]) |
參與人數依照30條規定(立法理由明定)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應為不予解散判決(80條2項) |
統一解釋法律評決與受理(87條) |
此門檻包括「評決」與「受理」,故排除掉32條受理之規定 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
[1] 立法理由中說明憲法法庭受理評決,適用32條
[2] 立法理由說門檻未規定者,回歸一般規定30條現有大法官之2/3以上參與評議
[3] 立法理由說門檻未規定者,回歸一般規定30條現有大法官之2/3以上參與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