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評決(30)

現有 2/3 以上參與評議 ×  現有過 1/2 同意

裁定評決(311)

現有過 1/2 參與評議   ×  參與大法官過 1/2 同意

受理後之裁定(312)

審查庭所為裁定過 1/2 同意

受理評決(32)

現有 2/3 以上參與評議 ×  參與大法官過 1/2 同意

暫時處分(433)

現有 2/3 以上參與評議 ×  現有過 1/2 同意

 

立委聲請釋憲  憲訴§49 

立委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人民聲請釋憲受理

(6123項、32[1])

審查庭先判斷是否達到一致不受理裁定

1.未能一致者

➡️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即 32

2.一致不受理者

➡️在內部中給(非審查庭的)其他大法官看看案件,

15日內若3大法官認為可以受理者,應由憲法法庭評決議決與否,即32

15日內若未達3大法官認為受理者,應由審查庭將裁定告知聲請人

彈劾評決

(751+30[2])

參與人數依照30條規定(立法理由明定)

未達前項者,應為彈劾不成立判決(752)

政黨宣告解散評決

(801+30[3])

參與人數依照30條規定(立法理由明定)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應為不予解散判決(802)

統一解釋法律評決受理(87)

此門檻包括「評決」與「受理」,故排除掉32條受理之規定

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1] 立法理由中說明憲法法庭受理評決,適用32

[2] 立法理由說門檻未規定者,回歸一般規定30條現有大法官之2/3以上參與評議

[3] 立法理由說門檻未規定者,回歸一般規定30條現有大法官之2/3以上參與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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