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

定性:這是一個什麼問題,按照通說以法庭地法

  1. 故看到「定性」,直接選法庭地法(通常是我國法)
  2. 國際私法選擇準據法僅限於涉及實體事項;程序事項,恆適用法庭地法

 

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 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

(A)依我國法

(B) A 國法

(C)依其繼承的準據法

(D)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 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之兄、 以色列人丙男與乙女就甲於我國銀行所留新臺幣 5,000 萬元存款之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乙主張全數由 其繼承,丙則主張因甲、乙未依猶太教婚禮結婚而婚姻無效致乙無繼承權。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 乙繼承權不存在。下列關於定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107司律67)

(A)應依我國法定性為婚姻

(B)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

(C)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婚姻

(D)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繼承

自己解析:

繼承關係應依我國法(法庭地)定性

 

國籍衝突(2、3條)

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一國數法(5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例如:當事人A是美國人,在德拉瓦州、加州均有住居所,應適用哪一個?

同時,應注意此條不僅僅適用於國內存在複數法域,亦包括國際上區域衝突、人際衝突、時際衝突

反致

一、直接反致(6條本文)

image

 

二、間接反致(6條但書)

重點就是最後會適用到我國法律

  1. 我國國私      ➡當事人本國法(A國法)     ➡適用我國法
  2. 當事人本國國私➡其他法律(第三國法 B國法)➡適用我國法
  3. 第三國國私    ➡適用我國法

 

 

 

 

三、轉據反致

我國國私➡外國法(A國法)➡須適用第三國法(B國法)

我們不採 二次轉據反致重複反致

 

善良風俗(78)

無論是故意規避我國法之強制規定或者適用外國法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權利主體

一、行為能力(10條):

依本國法;不因其國籍變更、喪失、受限制。「既為成年,永為成年」之原則。

II.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III.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這條真的很重要,換言之債權行為在我國若當事人是有行為能力

IV.關於親屬法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以遇到婚姻關係者,則應該適用「當事人本國法」

EX: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台灣簽訂與日本不動產所為法律行為者

 

 

二、死亡宣告(11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1. 前提:外國人在台灣有居所
  2. 行為: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3. 得依中華民國我國宣告死亡宣告
  4. 效力:死亡宣告者,效力依照我國死亡宣告
  5. 家事事件法163條
  6. 例外:「配偶」、「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台灣有住居所

三、監護/輔助宣告(12條)

原因:可依本國法/中華民國法具有監護輔助原因者,得宣告。

效力:依照中華民國法

 

四、外國人

13條,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之本國法

14條,在台分支機構內部事項(分公司):依中華民國法律

 

 

法律行為之方式、代理

16條 法律行為方式,依行為所應適用法律>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任一有效

法律行為之方式 (* 所以注意題目到底要問什麼)

  1. 形式要件:16條
  2. 實質要件:20條

 

17條  代理權授與 成立與效力應依 明示合意適用法律>關係最切法

18條  本人與相對人之間代理權之有無、限制、行使代理權法律效果

       明示合意適用法律>關係最切法

19  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規定同前條。

 

 

一.債之行為(20條) 債之關係成立、不動產法律關係、擔保之人

法律行為債之關係成立與效力

依照當事人明示者無效,依照關係最切法(20條1、2項)

不動產之法律行為,以所在地法推定關係最切法律關係。(20條3項但書)

(此部分應專指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若依照我國民法166-1 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關係書面要式規定者,則應遵守之;惟我國166-1條凍結中)

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之住所地法,推定關係最切(20條3項本文)

二.票據行為(21條1、2項):

 

(一)票據權利之成立、效力

當事人意思定其法律>無明示/依照當事人明示者無效,行為地法>付款地法

(二)票據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行為(21條3項):應依行為地法律

例如行使追索權

三.無因管理:(23條)事務管領地

四.不當得利:(24條)

利益受領地法;

給付事由所發生者,應依照發生事由原因法律關係(即20條1、2項規定認定,例如買賣契約撤銷後,雙方所應負擔返還責任,依照民法259條。)

五.侵權行為而生債(25條):依照侵權行為地>關係最切

六.商品製造人責任:(26條)

原則:應依商品製造人本國法

事前同意可預見該商品於+(1)損害發生地、(2)買受商品地法、(3)被害人本國法+被害人選定作為適用法律者,可從之

七.不公平競爭(27條)

原則:非以法律行為實施致市場秩序受妨害,依該市場所在地法

        若妨害市場有橫跨二國家以上

但該法律行為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該法律行為適用較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適用之法律。

八.媒體侵權行為(28條)

侵權行為經由出版、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1)行為地、(2)行為人得預見損害之發生地、(3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依被害人之本國法。

若係以此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物權

 一.38條物權(物、權利、船舶)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權利為標的者,依權利成立地法

船舶物權,依登記國法

二39條 物權法律行為

(例如:758條登記生效)依物權所應適用法律(=38條)

16條法律行為方式

39條 物權法律行為

61條 遺囑方式、撤回方式

依行為所應適用法律>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任一有效

物權所應適用法律

訂立地法

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

遺囑有關不動產所在地

 

三.40條 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 之動產(原則即採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

  1. 輸入前,依照物之所在地(為了填補運送空窗期間)
  2. 輸入到我國,效力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等於取得該物權利後可自由在我國進行買賣)
  3. (輸入中=運送期間會有41條託運期間 規定)

四.41條 託運期間物權取得,依目的地法。

五.42條 智慧財產:

  1. 該權利保護地法律;
  2.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法律者,依照僱傭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20條)

六.43條載貨證券、倉單、提單

依該證券所應適用法律>依關係最切法律;若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貨物直接對貨物主張物權者,應優先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可能就是40條輸入到中華民國時,其應中華民國法律。回歸到 依物之所在地法)

七.44條 保管有價證券

依集中保管契約明示法律>關係最切之法律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國際私法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格列喵 的頭像
    格列喵

    格列喵

    格列喵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