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酬勞(法律未明文)[1]:
(1).限於以現金形式發放
(2).酬勞(未明文)和報酬(196條)不同
【報酬】董事給付勞力的對價,性質上為固定發給(196條)
【酬勞】酬勞為成功報酬[2],過去為盈餘分派[3],現在為費用化項目。
(3).比照員工酬勞做法[4]:
A.章程訂定比率以「上限」方式訂明:
盈餘分派表不得再有董監事酬勞項目,惟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一獲利狀況定額、比率分派之,方式限於「上限」為之,但若於公司法235-1條施行後於經濟部104、105年解釋函之間以「固定數、區間、下限」方式登記者,不在此限。
B.當年度實際要分派時董監事酬勞決議方式:
a、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
b、若有薪酬委員會之上市櫃、興櫃公司,由薪酬委員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後發放
公積之概念
- 提撥:為了存錢
- 撥充:盈餘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用,又稱為「盈餘分派」或「公積撥充資本(若是股票分派)」
- 盈餘分派決議方式[5]
*上述差一點在於,分派股票股利具有強迫投資意涵,故需要股特決[6]。
庫藏股(買回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簡稱 買回辦法)
- 轉讓股份有限員工(28-2條1項1款)
- 作為股份轉換之用(28-2條1項2款)
-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為必要之買回+銷股(28-2條1項3款 又稱 護盤)
- 董事特別決議,決議後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完成必要事項申報
- 買回辦法2條1項)
- 董事會決議後及執行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若因故未買回股份,亦同(28-2條7項)
- 得於集中市場、證券商(店頭市場)買回 (28-2條1項)
- 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43-1條2項)
買回限制:(和公司法167-1條規定比較)
- 數量:<10% 已發行股份總數(28-2條2項)
- 金額:不得逾越保留盈餘+已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資本公積(28-2條2項)
- 其他限制:不得質押、不得享股東權利(28-2條5項)、關係企業、內部人[7]不得賣出(28-2條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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