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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酬勞(法律未明文)[1]

(1).限於以現金形式發放

(2).酬勞(未明文)和報酬(196條)不同

        【報酬】董事給付勞力的對價,性質上為固定發給(196)

        【酬勞】酬勞為成功報酬[2],過去為盈餘分派[3],現在為費用化項目。

(3).比照員工酬勞做法[4]

A.章程訂定比率以「上限」方式訂明:

盈餘分派表不得再有董監事酬勞項目,惟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一獲利狀況定額、比率分派之,方式限於「上限」為之,但若於公司法235-1條施行後於經濟部104105年解釋函之間以「固定數、區間、下限」方式登記者,不在此限。

B.當年度實際要分派時董監事酬勞決議方式:
a、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

 

b、若有薪酬委員會之上市櫃、興櫃公司,由薪酬委員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後發放

 

公積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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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撥:為了存錢
  2. 撥充:盈餘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用,又稱為「盈餘分派」或「公積撥充資本(若是股票分派)」
  1. 盈餘分派決議方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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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一點在於,分派股票股利具有強迫投資意涵,故需要股特決[6]

庫藏股(買回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簡稱 買回辦法)

  1. 轉讓股份有限員工(28-211)  
  2. 作為股份轉換之用(28-212)
  3.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為必要之買回+銷股(28-213 又稱 護盤)
  1. 董事特別決議,決議後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完成必要事項申報
  2. 買回辦法21)
  3. 董事會決議後及執行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若因故未買回股份,亦同(28-27)
  1. 得於集中市場、證券商(店頭市場)買回 (28-21)
  2. 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43-12)
  1. 數量:<10% 已發行股份總數(28-22)
  2. 金額:不得逾越保留盈餘+已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資本公積(28-22)
  3. 其他限制:不得質押、不得享股東權利(28-25)、關係企業、內部人[7]不得賣出(28-26)
 

[1] 2017年公司法爭點書(橘紅),讀享出版,P.13-17

[2] 2017年公司法爭點書(橘紅),讀享出版,P.10-21

[3] 劉連煜教科書,p.499

[4] 同註13

[5] 劉連煜教科書,p.643

[6] 2017年公司法爭點書(橘紅),讀享出版,P.13-8

[7] 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證交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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