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證交25-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1. 公司177 上限3%已發行股份總數
  2. 功能:

(1)便利股東表達意見

(2)使股東順利召開及議案之作成

(3)監督經營者積極功能

委託書制度

徵收資格

個人徵求

自然人

無選董監:

持有公司5萬股(規則51)

有選董監:

金融控股、銀行金融業公司:

1年以上+持股200萬股數/ 5已發行股份總數

其他種類公司:

6個月+80/  1已發行股份總數

代理上限  3%已發行股份總數

委託徵求

 

信託事業、

股務代理機構

無選董監:

徵求人持有公司 10%已發行股份總數(規則61)

有選董監:

一般公司:股東會所擬定之持人符合獨立董事資格1+8%已發行股份總數

金融公司、銀行保險業公司:1+持股12%以上

代理上限 無上限

 

獨立董事(14-2-3條)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
  2.  
  3. 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4. 兼職:1家+3=4
  5. 常務董事中須有1人以上且不得少於1/5席次
  6. 強制設立獨立董事:上市、上櫃公司、興櫃
  7. 職責:14-3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1.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
  2. 其中1人為召集人,且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3. 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1. 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
  2. 董事會選任,人數不得少於3
  3. 人數不足3人者,自事實之日起3個月召開董事會選任之
  4. 可決定報酬+酬勞(行使職權辦法73)
  5. 委員會召開:每年2次,應載明召集事由,7日前通知各委員(行使職權辦法82)
  6. 若有設置獨立董事者,薪酬委員會至少一名為獨立董事(行使職權辦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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