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證交25-1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公司177條 上限3%已發行股份總數
- 功能:
(1)便利股東表達意見
(2)使股東順利召開及議案之作成
(3)監督經營者積極功能
委託書制度
徵收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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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徵求 |
自然人 |
無選董監: |
持有公司5萬股(規則5條1項) |
有選董監: |
金融控股、銀行金融業公司: 1年以上+持股200萬股數/ 5‰已發行股份總數 其他種類公司: 6個月+80萬/ 1‰已發行股份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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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限 3%已發行股份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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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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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事業、 股務代理機構 |
無選董監: |
徵求人持有公司 10%已發行股份總數(規則6條1項) |
有選董監: |
一般公司:股東會所擬定之持人符合獨立董事資格1年+8%已發行股份總數 金融公司、銀行保險業公司:1年+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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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限 無上限 |
獨立董事(14-2、-3條)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
- 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 兼職:1家+3家=共4家
- 常務董事中須有1人以上且不得少於1/5席次
- 強制設立獨立董事:上市、上櫃公司、興櫃
- 職責:14-3條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
- 其中1人為召集人,且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
- 董事會選任,人數不得少於3人
- 人數不足3人者,自事實之日起3個月召開董事會選任之。
- 可決定報酬+酬勞(行使職權辦法7條3項)
- 委員會召開:每年2次,應載明召集事由,7日前通知各委員(行使職權辦法8條2項)
- 若有設置獨立董事者,薪酬委員會至少一名為獨立董事(行使職權辦法8條3項)